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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分掌紀錄、強制執行、提存、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 訟輔導等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 ,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 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