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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 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 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 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 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