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 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