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4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 、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