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2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