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1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