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0條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