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條
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