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87 年 01 月 07 日)
第2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 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