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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每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
宣讀。
前項紀錄,出席人員如認為有遺漏、錯誤時,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
更正之。
會議紀錄經宣讀並經主席簽名後,除秘密事項外,應印送出列席人員及有
關單位。
會議中有關發言之發言錄或錄音,應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