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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會議紀錄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7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38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每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 宣讀。

前項紀錄,出席人員如認為有遺漏、錯誤時,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 更正之。

會議紀錄經宣讀並經主席簽名後,除秘密事項外,應印送出列席人員及有 關單位。

會議中有關發言之發言錄或錄音,應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