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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會議紀錄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7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