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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復議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4條
復議之議案,院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 時,得提付復議。

復議案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