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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表決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3條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 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