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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表決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1條
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 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 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