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會議規則  審查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24條
討論之議案視其性質,得交由全院審查會或小組審查會審查。

全院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交 由考試委員召集。

小組審查會以應出席人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議案之相關部會首長,為 當然審查委員;其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分別輪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