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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5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