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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50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5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52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53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54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55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5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5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第58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59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 請院長核定。

第60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