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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3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