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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