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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