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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8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 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 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 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