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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7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