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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3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 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