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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2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 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