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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9條
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原處分、訴願案卷之調取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並通知答辯等事項。

十、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

未設審查科者,第一項之職掌由紀錄科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