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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6條
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三、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四、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五、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六、事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七、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