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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0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