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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庭長、法官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7條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

關於訴訟事件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