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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庭長、法官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0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 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