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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庭長、法官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6條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 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二、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