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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高等行政法院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9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 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