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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高等行政法院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 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