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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高等行政法院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 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