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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31條
各級行政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 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