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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其他人員之配置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 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 風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