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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高等行政法院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0-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稅務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