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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高等行政法院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0-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