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0-1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 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