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 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 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 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