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77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7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 務部定之。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 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 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80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第81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 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 定之。

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 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 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 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 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