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 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 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