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57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