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56條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 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