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6條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 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以處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