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5條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 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 ,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