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4條
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 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 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