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1條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 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