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 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 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