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 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 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 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