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